(2015)南执字第029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小青、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99-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南陵县人。被执行人丁志平,男,南陵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丁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志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志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志平存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