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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6执51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文志与杨海城、杨德金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志,杨海城,杨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志,男,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杨海城,男,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杨德金,男,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高文志申请执行杨海城、杨德金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因被执行人杨海城涉嫌犯罪,其名下财产已被巴彦县公安局查封。经合议庭合议待被执行人杨海城刑事案件审判后,依其结果再决定是否可执行其名下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5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乡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