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维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维高,戴明友,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何维高,革命残疾军人。被执行人:戴明友(又名邵明友),农民。被执行人:李秀兰,农民。申请执行人何维高与戴明友、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阮全民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