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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邓洪松与黄骅市万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松,黄骅市万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邓洪松,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万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街西村。法定代表人:齐龙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洪松与被执行人黄骅市万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骅市万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3民初2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