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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310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