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县执字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凤娟与孙玉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娟,孙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县执字1057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娟,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村西组21号。被执行人孙玉波,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歪北组5351号。本院在执行吴凤娟与孙玉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玉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任国艳系被执行人的妻子,且本案发生在二人夫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任国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朝阳县人民法院(2013)朝县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代理)审判员齐建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