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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2285号原告: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张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开渭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晶审 判 员  谢 君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