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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607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贵州省兴仁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新路村39号被害人谢某家中2楼东边卧室内,窃得人民币585元。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新路村39号被害人谢某家中2楼东边卧室内,窃得人民币585元,并在现场打开1罐红牛饮料饮用,侦查机关对遗留现场的红牛饮料瓶口使用棉签提取,经DNA同一比对,与被告人王某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82××××2482是用其侄女王朝翠的身份登记的,该手机号是从2015年11月开始一直由本人使用,没有借给别人过,且在庭审中当庭承认起诉书指控其莲都区太平乡新路村39号被害人谢某家中窃得人民币585元的事实;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7日晚8时40分许,其回到莲都区太平乡新路村39号家中发现,2楼东边的卧室衣物被翻动,外套口袋内的585元被盗,还有一瓶红牛被人喝掉放在桌上。其没有贵州籍的朋友,平时就会和村里人一起玩玩,2016年3月7日左右也没有朋友到其家里玩的事实;4、丽公司鉴(DNA)(2016)9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所送检的现场红牛饮料瓶口棉签转移拭子与被告人王某21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65×1025。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该拭子为被告人王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小安新村39号的有关情况,现场对桌子旁边的红牛饮料口采用棉签提取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谢某辨认,其无法辨认出本案涉案盗窃的嫌疑人王某的事实;7、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182××××2482手机号码3月份的通话情况,通话地显示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3月8日8时48分许至3月9日7时40分许期间的多次通话记录在丽水的事实;8、提取记录,证明2016年5月24日,民警在联城派出所办案区对被告人王某进行DNA血样采集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奇新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