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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初270号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马庄转盘南路西金城丽景小区1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5519167-7。法定代表人候振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545254-0。法定���表人曹拥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菲审 判 员  佘明光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倩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