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柏林与开通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林,开通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柏林,男,住址通榆县。被执行人开通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姜晓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柏林与开通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力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林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