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曹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曹婷婷,王岚,曹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曹婷婷,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岚,女,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曹新浩,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婷婷、王岚、曹新浩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婷婷、王岚、曹新浩的存款、收入152749.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