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卢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441号罪犯卢成,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170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卢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8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卢成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卢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卢成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5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本院认为,罪犯卢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