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周有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258号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源,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周有强。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源及被告周有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2400元,赔偿损失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以前有生意往来。2015年11月12日,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另一个客户朱自强有业务关系,原告要给朱自强汇货款62400元,原告错将62400元打给被告周有强的账户,账户为:622848122083761XXXX,原告当时发现将款打错后,立即给被告周有强打了电话,被告周有强核实后于2015年11月16日返还了40000元,剩余22400元,被告答应过几天就还,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周有强辩称,原告所述属实,钱事实拿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返还,在这过程中,原告打电话恐吓过被告,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想办法在一个月内返还,损失没办法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生意往来,2015年11月12日,原告错将62400元打入被告周有强账号为622848122083761XXXX的账户中,原告发现后,电话通知被告周有强,经核实后,被告周有强将40000元于2015年11月16日返还原告,下剩22400元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将62400元打入被告卡中,被告得知后,将40000元已返还原告,下剩22400元至今未还,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2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有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会宁县通海商贸有限公司224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12日起以2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周有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