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陕0823执1488号:查封被执行人侯某某在横山县北郊小区3单元5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8-00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