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辉与福州歌之秀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福州歌之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216号原告:张辉,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序耿、林燕秋,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歌之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77号厂房B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秀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琪、邱红霞,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辉与被告福州歌之秀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辉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人民陪审员 苏凤生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