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15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201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携带口罩及墨镜,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宿舍楼三楼黄某的宿舍内欲窃取财物。后在宿舍休息的黄某被惊醒后,被告人胡某又采用持水果刀威胁及丝巾捆绑的方式,向黄某强行索要财物,并在黄某钱包内劫取4元现金后逃窜。赃款占为己有。(二)盗窃罪2015年年底至2016年5月,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韦家巷村千浪网吧、周井铺村天籁网吧等地,趁人不备,先后七次窃取胡某甲、黄某等人现金及财物一宗,价值共计106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胡某甲未上锁的办公室内,窃取胡某甲放在办公室抽屉内软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600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占为己有。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趁无人之机,进入一楼黄某未上锁的办公室内,窃取黄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现金170元。赃款占为己有。3、2016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趁无人之机,进入一楼黄某未上锁的办公室内,窃取黄某放在办公室的钱包内现金2250元、航空纪念纸币2张、纪念硬币2枚及外币4张,价值共计2470元。赃物、赃款占为己有。4、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采用撬别门锁的手段,进入木业厂宿舍楼三楼黄某的宿舍,窃取黄某黄金吊坠2个、黄金项链1条、三星手机1部、现金10余元,共计价值4910余元。赃物、赃款占为己有。5、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锦丰木业厂,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胡某甲未上锁的办公室内,窃取胡某甲放在办公室椅子上裤子兜内现金1200元。赃款占为己有。6、2016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韦家巷村千浪网吧内,趁网管杨某睡着之机,窃取吧台抽屉里现金650余元。赃款占为己有。7、2016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天籁网吧内,趁吧台无人之机,窃取吧台抽屉里现金600余元。赃款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胡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邢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胡某虽有前科犯罪,但其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黄某、胡某甲等人的财物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继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