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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王坟逄峪加油站与高继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王坟逄峪加油站,高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王坟逄峪加油站。经营者:王振英,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继东,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王坟逄峪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高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