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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登峰与明光市古沛镇大夏村王庄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峰,明光市古沛镇大夏村王庄村民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706号原告:张登峰,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职业,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古沛镇大夏村王庄村民组。负责人:王文章,组长。原告张登峰诉被告明光市古沛镇大夏村王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王庄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家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登峰及被告王庄村民组负责人王文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登峰诉称:2016年2月12日被告所有的王庄南面沿湖水面公开招标,原告参与竞标,取得该承包权。并按协议支付了承包费。但至今被告没有交付水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向原告交付王庄南面沿湖大围水面。被告王庄村民组辩称:原承包人卢永灿现在还占着该承包水面,原告已经将鸡头果放下去,已经交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张登峰与王庄村民组签订了“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庄村民组将王庄南湖沿湖大围水面承包给原告,东以东坝埂为界,西以大夏三、四、五三个村民组的围埂为界,南以南坝为界,北以北坝埂为界(包括两个占养池与沙站沙场场地);承包期五年,承包费每年6万元。合同签定后,张登峰于2016年2月12号给付60000元承包费。嗣后,张登峰在水面养殖了鸡头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后,张登峰在该承包水面进行了养殖。张登峰诉称其所承包水面未交付,无事实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登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登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