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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晓娜与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娜,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娜被执行人李耀峰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娜与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晓娜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将被执行人李耀峰所拥有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耀峰、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