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福建兴华家具有限公司、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黄清华、黄素惠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福建兴华家具有限公司,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黄清华,黄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0560-X。被执行人福建兴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7535989-5。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被执行人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755655-9。法定代表人庄妙奇。被执行人黄清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素惠,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兴华家具有限公司、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黄清华、黄素惠的银行存款1704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兴华家具有限公司、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黄清华、黄素惠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