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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某、许某等与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陈某,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675号原告周某。原告许某。原告陈某,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和兴花苑*幢***室。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玉烽,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曾用名许桂芬)。原告周某、许某、陈某与被告曹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周某、许某、陈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妨碍他人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许某、陈某撤诉。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