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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波与泰兴市东阳餐饮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波,泰兴市东阳餐饮会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809号原告叶波。委托代理人尹家勤、顾阳(特别授权),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东阳餐饮会所,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封庄三组。本院在审理叶波与泰兴市东阳餐饮会所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波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