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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恒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王,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工作人员。上诉人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39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原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原告选择向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