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明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明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806号原告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委托代理人肖金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映娇,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佳明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秀贤。委托代理人李环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明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次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