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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柴智与汪坤、陈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智,汪坤,陈响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08号原告柴智,黄冈联通公司员工。被告汪坤。被告陈响娣。原告柴智诉被告汪坤、陈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智未能提供被告汪坤、陈响娣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以致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