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文泰与汪文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泰,汪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606号申请执行人汪文泰,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汪文龙,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泰与被执行人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