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与余朝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余朝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39号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巴桑仓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朝忠,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朝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