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镜明与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镜明,张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镜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执行人:张美兰,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关于李镜明与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美兰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镜明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美兰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相关财产状况,均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美兰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相关财产状况,均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3执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焯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