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当慧与卢氏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当慧,卢氏县人民政府,王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初54号原告李当慧,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县县长。第三人:王万宗,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当慧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因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撤销了卢集建(99)字第04261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卢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当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当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当慧承担25元。审 判 长 吴洁梅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