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卿海姑与彭石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卿某某,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你们双方已自动履行了(2016)湘1322执236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