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卿海姑与彭石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卿某某,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你们双方已自动履行了(2016)湘1322执236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