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无锡联通嘉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梁福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联通嘉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梁福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739号原告:无锡联通嘉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新石路。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福新,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联通嘉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嘉德公司)诉被告梁福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嘉德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嘉德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福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嘉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联通嘉德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