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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乌苏市金大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苏市金大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马飞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1901号原告乌苏市金大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苏市北京东路明珠小区14号楼3单元102室,联系方式:152XX****XX法定代表人王远明。被告马飞虎,联系方式:180XX****XX乌苏市金大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茹(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苏市金大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欠原告的欠款3132元及利息197元合计33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飞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晨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