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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吴秀微与魏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微,魏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243号原告吴秀微,女,住公主岭市。被告魏云华,女,住公主岭市。原告吴秀微与被告魏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秀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魏云华在吴秀微处借款17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魏云华一直拖欠不还。魏云华承认吴秀微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无争议。本院认为,魏云华应给付吴秀微借款本金17000元及相应利息。魏云华于2015年3月10日借款1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庭审中魏云华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同意给付借款及利息。但经济困难,无法立即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魏云华应给付吴秀微借款本金17000元。吴秀微主张借款利息2400元,魏云华同意给付,且吴秀微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魏云华应给付吴秀微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魏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秀微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魏云华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