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与侯振伟、王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侯振伟,王向连,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负责人张庆浩,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献玲、袁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振伟,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向连,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诉被告候振伟、王向连、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现民审 判 员 崔 雷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新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