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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聚光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聚光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10号原告: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荣,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聚光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主管:介古色锐包特菲尔德(JAYEGUTHREYBOTFIELD),罗伯特布雷得利斯科特(ROBERTBRADLEYGRANTSCOTT)。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光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东台市卓尔户外活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