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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训宇与杨冬琴、魏朱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宇,杨冬琴,魏朱云,何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训宇,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冬琴,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魏朱云(杨冬琴丈夫),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何厚文,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冬琴有鄂E×××××号帕纳美拉牌小型汽车一辆;魏朱云有鄂E×××××号东风日产牌、鄂E×××××号奥迪牌、鄂E×××××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何厚文有鄂E×××××号梅德赛斯牌、鄂E×××××号奥德赛牌、鄂E×××××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冬琴有鄂E×××××号帕纳美拉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魏朱云有鄂E×××××号东风日产牌、鄂E×××××号奥迪牌、鄂E×××××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何厚文有鄂E×××××号梅德赛斯牌、鄂E×××××号奥德赛牌、鄂E×××××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四、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郭 红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