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蒲某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4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蒲某兵,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兵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意见被告人蒲某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林驾车载张某玲、蔡某(另案处理)、蒲某兵一同来到龙岗区平湖街道实施“掉包分钱”诈骗,四人有所分工,李某林负责开车接应、持卡取钱、蒲某兵负责掉钱,蔡某负责捡钱,张某玲负责拉被骗的人一同分钱。被告人李某林、张某玲、蔡某、蒲某兵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某商场附近路口以“掉包分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梁某月的一部手机、一XX安银行卡及密码,并将该平安银行卡内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经鉴定,梁某月被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39元。另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蒲某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被告人蒲某兵积极退赃,返还事主被骗现金人民币45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蒲某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自首情节,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蒲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