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根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根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924号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女,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吕根弟。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根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