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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与苏州益立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苏州益立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836号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西侧。经营者倪孝林。委托代理人陈柏翰,系经营部员工。被告苏州益立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与被告苏州益立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捷能达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舒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