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志虎、陈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虎,陈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被执行人陈恩飞,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虎与被执行人陈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5日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