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月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胡月英,南平市延平区百分百娱乐中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刑初28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平市延平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月英,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平市延平区百分百娱乐中心,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商贸区87号。负责人郑剑华,系该中心投资人。诉讼代理人蒲建勇,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系该中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月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并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以与被告人胡月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平市延平区百分百娱乐中心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收到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63000元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胡月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平市延平区百分百娱乐中心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撤回对被告人胡月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平市延平区百分百娱乐中心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唐新坤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应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