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爱诉贵州鸿宇世纪君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贵州鸿宇世纪君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554号原告王爱,女,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被告贵州鸿宇世纪君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瓮福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秦刚。原告王爱诉被告贵州鸿宇世纪君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减半收取人民���47.50元,由原告王爱承担。审 判 长 张钧秋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朝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开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