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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裴某某、吴某某、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裴某某,吴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裴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武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裴某某、吴某某、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