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向阳与白海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阳,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59号申请人胡向阳,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申请人白海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胡向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白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海军于2016年8月22日履行15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2500元,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的30日前履行2000元,直至将剩余的4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申请人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胡向阳承担,案件执行费由白海军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