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素平与林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平,林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866号原告:吴素平。被告:林金云。原告吴素平与被告林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金云偿还原告吴素平借款200000元整,支付利息186000元(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即62个月),合计人民币386000元,并自2016年5月10日起继续按月1.5%利率付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09年开始向原告借款。2011年3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林金云尚欠原告2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金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素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被告林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