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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广动与陵绍学、何忠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动,陵绍学,何忠明,凌秀英,罗立增,夏美兴,何仕伟,何美院,何小红,何小英,广西田东县朔良镇百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662号原告黄广动,农民。被告陵绍学,干部。被告何忠明,农民。被告凌秀英,农民。被告罗立增,农民。被告夏美兴,农民。被告何仕伟,农民。被告何美院,农民。被告何小红,农民。被告何小英,农民。第三人广西田东县朔良镇百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方,村主任。本院收到原告黄广动的起诉状,黄广动诉请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向原告支付甘蔗款639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1997年5月计算至2016年1月。经审查,原告黄广动曾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忠明、何绍祥、罗忠祥支付甘蔗款,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东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百民终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黄广动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向原告支付甘蔗款6390元,本院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当事人又起诉的,应该申请再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广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