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艳齐与郑州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齐,郑州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表人张君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678号原告孙艳齐,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郑州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B座17层55号,法定代理表人张君杰。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齐诉被告郑州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