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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苏欣、公主岭市实验中学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欣,公主岭实验中学,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472号原告苏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公主岭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辛洪超,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该学校员工。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英春,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金,系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东,系工作人员。被告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立伟,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苏欣、公主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与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与原告实验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被告社保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金与梁晓东、被告人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社保局、人才中心将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5687.20元打入苏欣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事实和理由:苏欣系实验中学教师,自聘用起始终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社保局与人事局联合文件要求,人才中心可以代办社会保险业务。自2008年起单位为苏欣缴纳养老保险金,人才中心出具养老保险专用票据、加盖公主岭市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章。2008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金手续都是按此办理。2015年单位同事在办理调转手续时发现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未打入个人账户,致使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查苏欣2008年至2013年单位缴费15412.32元,个人缴费10274.88元,缴费合计25687.20元,有社保局、人才中心出具的专用票据及单位财务账目为凭。社保局辩称,我们单位原来叫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2006年全省统一变更为公主岭市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1)、2004年11月,社保局与人事局联合下发第4号文件,明确由人才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由代办处代为办理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业务,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苏欣和实验中学通过代办处参加养老保险,在代办处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费并未交给社保局,代办处相关人员因费用流失问题已受到刑事处罚。由于社保局未收到苏欣和实验中学交的养老保险费,故无法为其记账。社保局现积极与人社局、人才中心协商,争取通过法律将保险费追回,或协调政府能否财政垫付。(2)、社保局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财政预算没有拨付诉讼费一项,故不能承担。人才中心辩称,人才中心代理苏欣交纳社保费是基于文件规定。代办处负责人员宋某、会计秦某、主任曾某因挪用贪污代缴社保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三人现被羁押。宋某代收690万元,已交给社保局240万元,对于是否收取苏欣社保费、收取数额多少、是否交给社保局均无法查清。故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继续审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实验中学教师工资名册、2013年单位、个人缴费凭证、存折转款凭证、实验中学教师缴费明细,社保局、人才中心虽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缴纳比例或者程序有瑕疵,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汇总明细表、各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和数额、各个年度统计明细表、已经打入个人账户的人员和数额统计表,人才中心虽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社保局应当将苏欣缴纳养老保险金与实验中学为苏欣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入苏欣在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人才中心对以上养老保险金账户存入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才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并依据上级单位人事局与社保局联合发布文件,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并代理社保局收取养老保险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人才中心工作人员私自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致使苏欣与实验中学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存入苏欣在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规定,社保局与人才中心系代理关系,人才中心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社保局应当承担责任。人才中心在代理行为中,社保局给其授权并不明确。且人才中心疏于管理,致使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是本案的起因。故人才中心应当对社保局应当存入苏欣账户养老保险金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社保局与人才中心系代理关系,人才中心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社保局应当承担责任,人才中心在代理行为中,社保局给其授权并不明确,且人才中心疏于管理,致使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苏欣缴纳养老保险金10274.88元与公主岭实验中学为苏欣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5412.32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存入苏欣在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中心对以上存入账户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