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史三女与李安和、牛俊文、郑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三,李安和,牛俊文,郑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史三女,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和林县城关镇新民街**号*户,证件号码152622196809060060。被执行人李安和,地址和林县城关镇佰惠铭园小区。被执行人牛俊文,地址和林县城关镇牛羊路。被执行人郑永爱,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史三女与李安和、牛俊文、郑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2015)呼民四终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呼民四终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