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包艳玲与殷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艳玲,殷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包艳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殷增辉,男,汉族,住黄岛区郝家社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包艳玲与被执行人殷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一 更多数据: